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有效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从而防范信任风险、增益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