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城镇户籍人员:户籍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包括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持有者。
非城镇户籍但已长期居住工作的人员:虽然户籍不在城镇,但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并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例如持有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
城镇区域居民:居住在镇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的居民,无论其户籍类型如何。
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人员,无论其户籍类型如何。
旧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居民:专指持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以及招工权等福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市民。
城镇职工:在工矿企业工作的人员,与城镇居民相对应的是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
城镇居民医保办理对象:包括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以及就业后的城镇职工等。
综合以上信息,城镇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
非城镇户籍但在城镇长期居住和工作的人员
由农业人口转为城镇生活方式的人员
居住在城镇区域内的所有人群
这些人群无论其户籍类型如何,都应被视为城镇常住人口。